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直至民警到达,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肖某某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获得死者亲属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在案发经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佟某赔偿了被害人付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2、曾某、董某、史某4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首先由李某驾驶车辆投保的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李某超载驾驶车辆,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保险公司10%的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分别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均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二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李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鉴于二审审理期间,李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对李某的行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所提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超载驾驶,原判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认定民事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民事票据依法予以认定各项经济损失,公平合理,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建军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陈宝聚 书记员: 马颖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晓静所提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缺乏主动性,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仅能证实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以及受害人的过错是发生本案的根本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系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的刑事责任,综合全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时某、李某无责任,且该事故认定经过复核,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警大队又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李某甲驾驶车辆未与前方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陈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追尾事故)不具有直接关系。虽然陈某甲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关系,但考虑到陈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陈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系轻便摩托车类)这一事实,认定陈某甲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也即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除此之外的事故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最终确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包庇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提出原审对被告人裴某某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被告人裴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裴某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由其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418071元的义务,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风志 书记员:石甜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郑云川人民陪审员 孙才昌人民陪审员 郑世金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忽视安全,因而发生致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构成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肇事后主动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作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永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庞某某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关于其上诉所提第三次转院不应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一审认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及被害人提交的第三次转院治疗病历及工人医院的证明,并经上诉人认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疗是前两次住院治疗的继续,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庞某某上诉所提对误工费计算及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的诉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周某某在肇事后能向现场执勤的交警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在单位能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依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持不符合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建议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付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补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郑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其车主能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和肇事车辆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依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8350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行人相撞后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及雇主王福利共同赔偿被害人吴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董某的刑事责任,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乙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肖某乙在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依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肖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改装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能够自愿认罪,且能赔偿死者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属无证驾驶无号牌改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迟某能够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系醉酒后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迟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毕某甲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毕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另查被告人刘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以上事实,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匡国媛 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书记员:张玲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肇事后主动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罗某某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肇事后被告人杨某乙甲积极赔偿受害人王某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乙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风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佟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能够从车主唐山市丰南区瑞通车队及相关保险公司得到足额赔偿,综合其他情节可对被告人佟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重大,且时至现在被告人佟某某尚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足额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行为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1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肇事后被告人武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刘某乙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某甲、张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亦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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