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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义声隆货运车队与张亚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车牌号为冀B×××××、冀B×××××的重型半挂车以原告迁西县义声隆货运车队名义登记,挂靠在原告单位以原告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实际车主是张某,秦桂飞生前是张某聘用的司机驾驶该案涉车辆,秦桂飞在驾驶该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如果秦桂飞被依法认定为工亡,相应的,原告迁西县义声隆货运车队就是承担秦桂飞工亡保险责任的单位。至于被告张亚某主张秦桂飞生前与原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中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意见,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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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义声隆货运车队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车牌号为冀B×××××、冀B×××××的重型半挂车以原告迁西县义声隆货运车队名义登记,挂靠在原告单位以原告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实际车主是张某,吴某是张某聘用的该案涉车辆上的押车员,司机秦桂飞驾驶该车辆在从事运输业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当时在该车辆上押车的吴某死亡,如果吴某被依法认定为工亡,相应的,原告迁西县义声隆货运车队就是承担吴某工亡保险责任的单位。至于被告王某某主张吴某生前与原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中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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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鹏跃工贸有限公司与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自带工人、设备。施工中的费用包括工伤死亡事故由乙方承担”。故本案被告唐某某应承担事故死亡者赵品军、刘某2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品军经调查,其真实姓名为“赵品君”,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父为赵汉友,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为兴隆县蘑菇峪乡二道岭村。其母为赵玉芬,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其弟为赵品杰,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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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等与温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各个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属于物权确认请求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案涉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刘恩,于1995年1月份左右去世,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韩九云于2001年12月9日去世,韩九云未表示放弃继承,二原告有权继承刘恩名下房屋韩九云应继承的房屋份额,该房屋未分割,即为共同共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刘恩去世后,该3间房屋的一半为被告温某的财产,另一半为刘恩的遗产,由被告温某及刘亚鑫、刘泽文、韩九云4人均等继承,韩九云继承刘恩遗产1.5间房屋1/4的份额即登记在刘恩名下房屋1/8的份额;韩九云去世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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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范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营的原滦南县兴发制锹厂与范双存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范双存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认定工伤结论现已生效,滦南县兴发制锹厂未为范双存缴纳工伤保险,因滦南县兴发制锹厂已注销,被告范某某作为范双存的近亲属有权请求滦南县兴发制锹厂的投资人即原告刘某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之规定,结合冀劳社[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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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隆某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刘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沈阳隆某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海成之间,经丰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73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015)丰民初字第4072号、(2016)冀02民终55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自2015年3月16日到2015年5月14日期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且刘海成在此期间因伤亡故业经冀伤险认决字[2016]13020709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或视同)工伤。故刘海成近亲属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领取补助金。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丰劳人仲案裁字(2017)第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赔偿标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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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侯某等与赵某甲、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卫爱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所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工亡补助应扣除有关实际支出后,余额由赔偿权利人获得。根据(2014)丰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三项及唐山市丰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保险科出具的证明,卫爱月死亡所获各项赔偿及补助中,含有丧葬费及丧葬补助共计53922元,二被告提供的太平间、殡仪馆、陵园的收费收据、经张思庄村委会证明的丧葬事宜所花费用的记账单、真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120急救费收据,总金额为49933元,故对二被告主张将其实际支出的丧葬费予以扣除后再作分割的观点,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对丧葬费金额应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计算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此规定系损害赔偿标准,在此不宜适用。对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非正式发票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据民俗习惯,在处理丧葬事宜中,难免有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可能,且有村委会白事理事会的证明及记账,在所获丧葬赔补金额限度内应予以确认,故对二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主张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委托律师所花1万元代理费应予先行扣除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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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赵某5等与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围绕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及原、被告继承遗产的法律依据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赵福君与周秀兰去世后留有坐落于古冶××××北自建工房13条23号房产一套,现已置换为古冶区开滦金山小区15楼9门302号房产一套,该房产应作为被继承人赵福君与周秀兰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1988年6月23日被继承人赵福君去世后,赵福君对该诉争房产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其妻周秀兰(2016年1月5日去世)及其长子赵玉民(2001年11月14日去世)、长女赵某1、次女赵某5、三女赵某2、四女赵某3予以继承,即每人应继承该房产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因在2001年11月14日赵玉民去世前未对被继承人赵福君的遗产进行分割,故对于赵玉民所应继承的该房产的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在赵玉民去世后应由其母周秀兰、其妻李某、其子赵某4进行转继承,即每人应继承该房产三十六分之一的份额。综上,周秀兰应享有该房产的十八分之十一的份额。周秀兰于2016年1月5日去世,周秀兰对该诉争房产所享有的十八分之十一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其长子赵玉民(2001年11月14日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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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万双与唐某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胡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万双诉被告唐某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胡某某、王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应按照过错责任由二原告负举证责任,如二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第一诉请”责令三被告停止对原告享受工亡待遇的侵害,为万清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原告亲属万清河能否享受工亡待遇,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的事情,有法定的认定程序。综合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告有阻止原告及其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告有阻止原告及其亲属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有可停止的侵权行为存在。故驳回对赵矿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另外,被告胡某某和王伟事发时均系开滦赵各庄矿医院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和死亡证明,都是职务行为。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三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先期赔偿9000元,全部损失待落实万清河工亡待遇后计算增加诉请”。综合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9000元损失存在。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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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某某远洋运输货运联合车队与李某某、李彬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侯树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的事实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其近亲属应依法享受侯树祥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山市丰某某远洋运输货运联合车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冷 玉 审判员 刘江静 审判员 刘群勇 书记员: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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