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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坤与唐山市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湛坤提交的工程款欠条虽有涂改,但该涂改对欠条的内容并没有实质性影响,明某装饰法定代表人对拖欠湛坤80000元工程款予以确认,且湛坤提交的工程量核算表中有当时明某装饰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对工程量予以确认,对明某装饰拖欠湛坤工程款8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明某装饰所述的工程量核算表中签字是否确系其公司人员所签不清楚,进而对项目已经核算予以否认的观点,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明某装饰认为湛坤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明某装饰提交的照片拍摄时间不能确定,该工程已于2014年9月经双方核算完工,明某装饰已经开始使用,且双方在工程量核算、明某装饰法定代表人李国明出具欠条及至湛坤起诉前明某装饰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明某装饰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照片中木器开裂系湛坤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对明某装饰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明某装饰法定代表人李国明向湛坤出具了工程款欠条,明确了具体还款时间为2016年底前还清,明某装饰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就明某装饰的反诉主张,本院认为:李国明个人账户向湛坤所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0552)转账及存款合计185969.5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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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农行曹妃甸支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条款及"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被告经审核后为其办卡使用,原、被告双方构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应遵守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息、违约金共计5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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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与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农行曹妃甸支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条款及"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被告经审核后为其办卡使用,原、被告双方构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应遵守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息、违约金共计29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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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农行曹妃甸支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条款及"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被告经审核后为其办卡使用,原、被告双方构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应遵守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息、违约金共计12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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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与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农行曹妃甸支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条款及"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被告经审核后为其办卡使用,原、被告双方构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应遵守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息、违约金共计18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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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诉郭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按约定偿还借款,不按时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贷款本金4853.35元及截止2015年4月31日的利息1667.58元、滞纳金284.28元、服务费5元,合计6810.21元;被告郭某某给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本金4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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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从协议的形成过程中来看,首先是被告袁某某通过书面授权委托其母亲张海林处理与钢诚物流公司、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和李占凤之间的债权、债务,授权委托明确、具体,并经被告袁某某签字确认。其次是张海林与钢诚物流公司、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和李占凤的财务人员周某、王建鑫核对账目,有对账单、对账明细和相关凭证、账户明细等证据为证,张海林签字予以确认后,将对账单、对账明细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交由被告袁某某签字确认。2016年12月11日,在综合上述对账单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基础上,最后形成了协议书。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袁某某与钢诚物流公司、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李占凤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信。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在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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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从协议的形成过程中来看,首先是被告袁某某通过书面授权委托其母亲张海林处理与钢诚物流公司、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和李占凤之间的债权、债务,授权委托明确、具体,并经被告袁某某签字确认。其次是张海林与钢诚物流公司、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和李占凤的财务人员周某、王建鑫核对账目,有对账单、对账明细和相关凭证、账户明细等证据为证,张海林签字予以确认后,将对账单、对账明细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交由被告袁某某签字确认。2016年12月11日,在综合上述对账单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基础上,最后形成了协议书。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袁某某与钢诚物流公司、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李占凤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信。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在遵化市锦坛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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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2016年4月22日被告周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中是否扣除了其在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3月17日之间支付原告的20600元问题,虽然被告周某对此予以否认,但考虑双方均认可该两份借条中扣除了双方之间的100000元借款的事实,故可以认定该两份借条中已将前述的20600元还款扣除;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被告周某母亲杨淑梅代替其向自己偿还利息26000元,因被告周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张某某其在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通过存款的方式向被告周某借款20500元以及曾于2016年11月13日向被告周某还款10000的主张,因仅凭其提供的银行存款凭条这一孤证无法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张某某2017年4月4日的收条是对被告周某在此之前还款总额的汇总,此收条中的数额应包括在此之前被告周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给其款项数额的主张,因在此之前被告周某向其支付的款项数额大于此份收条中显示的数额,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张某某自己通过现金支付、帮被告还款、被告持有自己信用卡取现等方式共计向被告周某出借125999元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周某主张的案外人张宝辉、杨淑梅的还款20000元,因原告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且两案外人均未出庭作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双方在2016年4月22日被告周某出具借条后各自向对方支付款项,原告张某某均主张系借款,被告周某均主张系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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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广场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广场支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广场支行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人刘某某向原告借款,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账户本金截止到2017年8月8日累计6911.29元、利息截止至2017年8月11日为1598.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2.79元,欠款本息合计8912.09元,从2017年8月12日起截止到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所有本息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刘某某偿还的诉请,由于所诉利息没有具体数额,但可以由被告刘某某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起以贷款本金6911.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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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广场支行与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广场支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袁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广场支行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人袁某某向原告借款,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袁某某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账户本金11458.31元、利息1137.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2.65元、消费手续费161.66元,透支本息合计13200.4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所有利息等相关费用,未提供具体数额,但可以由被告袁某某支付自2017年8月9日起以贷款本金11458.31元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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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与温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温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古某支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温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古某支行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人温某某向原告借款,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温某某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账户本金1759.7元、利息196.51元、滞纳金118.59元,合计207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所有利息等相关费用,未提供具体数额,但可以由被告温某某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贷款本金175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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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与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古某支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侯某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古某支行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人侯某某向原告借款,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侯某某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账户本金23694.15元、利息1418.19元、滞纳金1053.36元、取现手续费37.02元,欠款合计26202.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所有利息等相关费用,未提供具体数额,但可以由被告侯某某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贷款本金23694.15元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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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与郭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古某支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郭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古某支行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人郭某向原告借款,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郭某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账户本金2877.06元、利息468.92元、滞纳金223.74元、取现手续费80元,欠款合计3649.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所有利息等相关费用,未提供具体数额,但可以由被告郭某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贷款本金2877.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贷款付清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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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与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卢某某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人卢某某向原告借款,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卢某某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本金23873.54元及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利息749.45元、滞纳金470.82元、手续费378元,合计25471.8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全部还清日止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应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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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与朱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在原告农业银行唐某古某支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朱某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古某支行办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人朱某向原告借款,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朱某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及赔偿其他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偿还信用卡账户本金49750.32元(已扣减被告朱某在原告起诉后偿还的1000元)、利息1386.86元、滞纳金1441.65元、手续费882.9元,以上合计53461.7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所有利息等相关费用,原告未提供具体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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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广场支行与张淑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淑梅在原告农行广场支行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形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张淑梅在透支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农行广场支行要求被告张淑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淑梅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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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与薄彩霞、唐山市丰南区禾康蔬菜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薄彩霞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将信用卡交付被告薄彩霞,也未提交信用卡激活记录。原告与被告薄彩霞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心一人民陪审员 李栋人民陪审员 刘温媚 书记员: 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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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与薄彩霞、唐山市丰南区禾康蔬菜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薄彩霞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将信用卡交付被告薄彩霞,也未提交信用卡激活记录。原告与被告薄彩霞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心一人民陪审员 李栋人民陪审员 刘温媚 书记员: 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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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与薄彩霞、唐山市丰南区禾康蔬菜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薄彩霞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将信用卡交付被告薄彩霞,也未提交信用卡激活记录。原告与被告薄彩霞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心一人民陪审员 李栋人民陪审员 刘温媚 书记员: 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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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与薄彩霞、唐山市丰南区禾康蔬菜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薄彩霞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将信用卡交付被告薄彩霞,也未提交信用卡激活记录。原告与被告薄彩霞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心一人民陪审员 李栋人民陪审员 刘温媚 书记员: 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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