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田海军所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谁。因原告田海军被认定为六级伤残,且已与原用人单位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于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已足额为原告田海军缴纳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原告田海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向原告田海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田海军主张原用人单位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欠缴其2016年10月之后的工伤保险费,应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责任,但欠缴工伤保险费并不等同于未参加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原告田海军2014年6月5日到被告天津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分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到法院起诉,诉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亦同意解除,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自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4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4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诉请的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疗养协议》未约定包含护理费,因此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诉请的护理费。原告第二次、第三次住院共计22天,按照每天40元计算,共计880元。原告因鉴定、复查花费医疗费3222.48元以及鉴定费18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表示自愿放弃因受伤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且已收到补偿款40000元及半年工资。原告虽否认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绪忠审判员 张广宁代理审判员 韩旭 书记员: 郑静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之间自2014年1月1日之后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段旭彬有权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仲裁委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实际上是通过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方式送达至被告联强公司的,故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段旭彬主张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且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补偿年限及金额并无异议,故被告应予给付。二、《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段旭彬主张的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系2003年12月9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30日、职工方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原告段旭彬应当在2003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8日一年期限内及时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对工伤认定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河北省关于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包括护理依赖程度)后,如原伤情有变化(加重或减轻的)的,由单位按审批程序和权限上报复查鉴定,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查鉴定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执行有关待遇”。本案原告李某1993年初次伤残评定为七级伤残,该评定合法、有效,此后李某按七级伤残享受有关待遇并无不妥。2010年7月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伤情进行复查,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故对原告李某自2010年7月六级伤残鉴定生效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享受六级伤残待遇岗资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某主张自1993年起至2010年7月之前享受六级伤残岗资损失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关于原告李某主张岗资损失差额,因被告赵各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保管原告工作、工资档案及掌管上级单位关于调整工人岗资的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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