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开滦吕某坨矿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王某某因工伤被鉴定机构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2005年2月17日至2006年3月16日,被告提交其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表,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05年2月至2006年3月原告共收到被告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960元及其丈夫葛富领取的1567.96元补发工资,被告系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2004年、2005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077元、1226元其60%分别为646.20元、735.60元,2005年十个月应发6462元加上2006年三个月应发2206.80元减去已发5960元再减去1567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