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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河北省金厂峪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处从事接触粉尘工作33年6个月,且在工作期间就已经被检查出矽肺,原告退休后也未从事过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虽然原告的职业病未经工伤认定,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所致,原告的职业病被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故原告主张享受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参照人社部发(20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省金厂峪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646.76元(1935.56元/月×21个月)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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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某某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四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十个月、部分护理依赖,则原告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00元(2700元/月×21个月)、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2700元/月×10个月),并自停工留薪期满后即2012年2月1日起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025元(2700元/月×75%)、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1076.4元(3588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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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某社区服务中心与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被告陈某系一级伤残职工,但因用人单位将其工伤档案材料丢失致使其未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及正常退休,单位应承担责任。双方签订并一直履行至2015年7月的《关于伤工陈某因生活不能自理给予一定困难补助的协议》即为单位承担责任的体现,其性质是基于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以劳动待遇为内容的协议,自1998年11月12日签订该困难补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7月,原告范某社区自愿给付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返还陈某自2008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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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与孟某某、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宋子龙的工亡保险待遇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支付。丧葬费属于实际支出性费用,被告方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赔偿,因此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再予以支付。宋子龙本人工资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应以2010年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692元计算。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应自宋子龙死亡次月起开始向宋学志、宋雨桐支付宋子龙本人生前工资的30%,即807.6元。依据2012年、2014年和2015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增加120元;2013年1月1日起80元;2015年1月1日起增加100元。唐山市古冶区鑫源耐火材料厂应向宋学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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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存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某社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发生工伤职工的权益。职工因工作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被告范某社区虽称“被讼主体错误,原告工作及接尘作业经历全部发生在吕家坨矿,自己只是承担了对原告所在单位吕家坨矿的退休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但原告的××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均载明了用人单位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某社区服务中心”,且原、被告双方对以上证据均表示认可,即使原告的××危害接触系全部在吕家坨矿工作及期间发生,但原告退休后由被告范某社区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承接了原用人单位吕家坨矿的工作,因此认定本案被告范某社区系承担给付原告高存各项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至于被告在答辩中提到的开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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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服总公司唐某某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在(1995)古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中查明“1989年11月26日王某某在井下上班时受伤,右大腿中下1/3交界处截肢,定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判决“王某某享受1989年4月参加井下采煤工作的公司集体固定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唐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中查明“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临时工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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