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建材厂与原告工行古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取贷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原告对其差额部分有权要求被告建材厂支付和返还,并且可依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办理的抵押登记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还可依据与被告柳某某、贺凤燕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方未就原告在本次贷款中多收取费用的抗辩理由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建材厂与原告工行古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取贷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原告对其差额部分有权要求被告建材厂支付和返还,并且可依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办理的抵押登记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还可依据与被告柳某某、贺凤燕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方未就原告在本次贷款中多收取费用的抗辩理由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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