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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上诉人工作的车间因发生事故造成上诉人待岗,但用人单位并未明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对上诉人孟某某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于二审中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和加班费问题,因上诉人于一审中并未提出此诉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上诉人工作的车间因发生事故造成上诉人待岗,但用人单位并未明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对上诉人孟某某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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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生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上诉人工作的车间因发生事故造成上诉人待岗,但用人单位并未明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对上诉人高红生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于二审中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和加班费问题,因上诉人于一审中并未提出此诉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红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上诉人工作的车间因发生事故造成上诉人待岗,但用人单位并未明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对上诉人高红生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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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金2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已经为原告交纳了失业保险,原告未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生育津贴差额12299.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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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唐某某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放的月工资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故被告不存在少发原告月工资的情况,经计算原告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70元。2.关于原告提交的产品研发项目建议表、员工奖惩申请表、项目研制计划书、研发项目激励办法,原告以此主张被告应支付研发奖励3000元。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微油点火控制系统项目系团队研发,原告只是团队成员之一,截至目前,尚无研发奖励事实,原告要求支付3000元研发奖无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所在的技术部于2014年5月14日填报员工奖惩申请表,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已批准,且原告参与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奖励标准,无充足证据证实。3.关于被告提交的《关于对米脂项目设备漏油事故的处罚通报》,被告以此证明原告应向被告赔偿21000元,赔偿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绩效工资4906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处罚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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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临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毛某某主张临港劳务公司、冀东油田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8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毛某某主张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临港劳务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毛某某虽主张其向临港劳务公司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请求书实际送达给临港劳务公司,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退一步讲,毛某某是否当然有权要求临港劳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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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临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于某某主张临港劳务公司、冀东油田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8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于某某主张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临港劳务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于某某虽主张其向临港劳务公司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请求书实际送达给临港劳务公司,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退一步讲,于某某是否当然有权要求临港劳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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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中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临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王建中主张临港劳务公司、冀东油田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8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建中主张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临港劳务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王建中虽主张其向临港劳务公司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请求书实际送达给临港劳务公司,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退一步讲,王建中是否当然有权要求临港劳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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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临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田某某主张临港劳务公司、冀东油田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8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田某某主张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临港劳务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田某某虽主张其向临港劳务公司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请求书实际送达给临港劳务公司,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退一步讲,田某某是否当然有权要求临港劳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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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利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利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给付。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故不存在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的部分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河北利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利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动报酬2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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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与郑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郑某某是否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原告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支付违约金。关于被告提出的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作为原告的业务员,知悉并掌握原告的客户信息等,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金数额不明,《劳动合同》中亦未约定基本工资,且原告当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视为未约定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并未规定在未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下协议无效,而是规定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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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某是否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原告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支付违约金。关于被告提出的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作为原告的业务员,知悉并掌握原告的客户信息等,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金数额不明,《劳动合同》中亦未约定基本工资,且原告当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视为未约定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并未规定在未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下协议无效,而是规定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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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与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高某某是否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原告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支付违约金。关于被告提出的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作为原告的业务员,知悉并掌握原告的客户信息等,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金数额不明,《劳动合同》中亦未约定基本工资,且原告当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视为未约定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并未规定在未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下协议无效,而是规定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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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与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是否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原告曹妃甸区大通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支付违约金。关于被告提出的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作为原告的业务员,知悉并掌握原告的客户信息等,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金数额不明,《劳动合同》中亦未约定基本工资,且原告当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视为未约定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并未规定在未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下协议无效,而是规定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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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互通海运有限公司与丁宝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商讨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未形成一致性意见。被告丁宝某要求原告唐山市互通海运有限公司给付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被告丁宝某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是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条件的。唐山市曹妃甸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两倍经济补偿金。原告在本案庭审时认为对4个月的惩罚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可以认为原告同意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满4年,原告按照被告应发工资每月4000元给付被告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互通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丁宝某16000元经济补偿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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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久鼎化肥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久鼎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61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此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原告以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抗辩事由拒绝对张某某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并提起本案诉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所受工伤构成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捌个月,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告支付各项工伤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故其月工资标准应按照制造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3972元计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由于单位未派员工护理,被告关于护理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实际住院天数应以住院病历记载为准,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被告基于原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年限计算期间自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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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文丰山川轮毂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12年11月16日,被告曹某某到原告唐某文丰山川轮毂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1月12日,被告从安环处调动到炼钢部门,新岗位为拖拉机司机。2016年5月9日,被告到审计处反映问题。2016年5月16日,被告填写《河北文丰实业集团退交员工表》,工段长意见及厂、处长意见、人劳处意见均有原告员工签字。经审查,该退交表为原告公司内部文件,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作出了辞退的意思表示,结合庭审中原告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原告已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主张返还乘车卡押金200元,因被告仍将继续在原告处继续工作,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被告提交的饭卡押金收据没有加盖被告印章,且内容无法辨识,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饭卡押金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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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河北沿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电子邮件,庭审中原、被告对该份邮件真实性并无异议。通过该份邮件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已经就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就原告的工资问题达成合意,原告已经由原工作单位天津渤海海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领取相应工资,不再从被告处领取。原告主张原工作单位天津渤海海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的费用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原告与天津渤海海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证明效力上低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加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中显示的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的从天津渤海海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入的费用系工资奖金而非经济补偿金,故原告主张理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提其当时放弃工资的主张系有条件的放弃,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被告未尽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资的主张,缺乏理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已自愿放弃2013年9月至11月工资,并且已从原工作单位领取相应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3年9月至11月的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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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临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于2007年5月4日到被告处入职并由被告派遣参加工作,2012年1月20日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唐山市曹妃甸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作出唐曹劳人仲案字(2015)第27号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中,原告亦承认其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未提供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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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唐某日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被告于2016年5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原告申请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的,不是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协商一致解除的,故被告不应支付原告2016年5月6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原、被告201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原告已到退休年龄,被告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申请离职,只是形式,应视为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经济补偿金。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经济补偿金应为5000元(2000元×2.5个月)。因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并非被告单方解除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000元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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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来生与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实亿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6年9月13日原告孟来生与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合同明确了原告孟来生与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且规定原告孟来生在工作中要遵守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领导、听从其指挥,原告孟来生与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孟来生与其系酒业销售代理关系,孟来生不是隶属于该公司的劳动者,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孟来生,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以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016年11月7日,原告孟来生与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徐建国,双方签字的结算清单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清单明确写明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及赔偿金等内容,亦规定了如逾期给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河北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主张,结算清单实际是出库单,上面的字迹都是原告后来填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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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唐山市华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盖章的行为,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意思的追认,不能以盖章时间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16年5月20日。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应为解除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河北省职工月均工资是4367元,因此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4936元(4367元×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468元(4367元×4个月)。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作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当事人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不能证明系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出意思是被告做出,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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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曾淑琴等与玉田县银河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宋某、曾淑琴等与玉田县银河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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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与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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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1989年2月参加工作,虽然公司的名称及股东几经变更,但原告一直在该企业工作,工作场所未变更,且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一直沿用与原唐某欧联豪门啤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被告承继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故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2015年1至3月间原告的工资应按业绩发放,并提供了“员工销售金酒任务及奖励办法”,但该证据是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系双方合意形成,原告亦对证据予以否认,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原告的考勤情况应由被告掌握管理,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出勤情况,故出勤情况应以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为准。据证据记载,原告2014年10至2015年1月份全勤,2015年2月因被告安排春节放假原告应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亦属全勤,2015年3月份出勤15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工资6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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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名称几经变更,但原告的工作地点没有变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是沿用了原告与唐某欧联豪门啤酒有限公司的合同,被告承继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被告没有按月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欠缴原告社会保险,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按原告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自1988年2月在被告处工作,经济补偿金应为34980元(1320元×26.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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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1994年9月参加工作,虽然公司的名称及股东几经变更,但原告一直在该企业工作,工作场所未变更,且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一直沿用与原唐某欧联豪门啤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被告承继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故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对原告7月份工资1295元及夜班津贴105未发放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加付赔偿金。原告主张按50%的标准要求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加付赔偿金额为7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夜班津贴差额7115元,并提供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一份,但该通知属于政府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性法规,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补交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养老保险金,但未明确具体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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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宝某制罐北方有限公司与陈国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本案中,陈国利在2014年组织的健康体检过程中,已被查出患有噪声作业的职业禁忌症,经双方协商,宝某制罐公司将陈国利调至噪音相对较小的白班叉车岗,但在2016年的健康检查中,陈国利病情未有好转,仍被确诊为接噪声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不宜从事接噪声作业,且其职业病诊断结论为无职业性噪声聋。根据上述情况,陈国利的健康情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无关,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因陈国利所在叉车岗存在噪声,宝某制罐公司通过讨论,根据陈国利的身体状况、公司的业务情况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陈国利安排至无噪音影响的保安岗工作并无不妥。陈国利拒绝调岗,仍坚持停留在原岗待工,期间未提供相关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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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遵化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根据庭审情况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最早时间证据是被告为原告颁发的1999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荣誉证书,故本院认定原告自1999年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原告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故原告起诉时尚处于医疗期内。上述《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庭审情况及上述规定,原告属于医疗期内尚未医疗终结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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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遵化市热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与被告遵化市热力公司于2005年12月前存有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予解除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存在争议。原告栾某某主张其与被告未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时任办公室主任陈震雨等人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证实被告遵化市热力公司单方停止原告栾某某工作并停发工资,原告被停止工作后曾多次找到被告单位要求安排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均未给予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遵化市热力公司主张原告栾某某系擅自离职、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不论是辞退还是擅自离职均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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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华某民用爆破器材厂与崔某某、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华某民用爆破器材厂作为三被告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三被告依法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相关权利。三被告的工作单位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并非三被告自身的原因,且其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三被告的工作年限应自其参加工作时起算,原告主张其不应承担租赁之前的相关劳动争议补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主张自2015年4月开始工资已不再正常发放,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本院以2014年5月--2015年4月作为核算三被告月工资的期间,核定被告崔某某月工资1648.9元、被告王某某月工资1680.47元、被告王秀伶月工资1641.4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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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宝某制罐北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一年,且向被告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公司未提供双方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沟通内容的相关证据,且原告对被告关于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被告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被告河北宝某制罐北方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数额,被告公司应再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赔偿金43787.24元(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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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宝某制罐北方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一年,且向原告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告公司未提供双方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沟通内容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对原告关于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原告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原告河北宝某制罐北方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张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数额,原告公司应再向被告张某某支付赔偿金43787.24元(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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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国权与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某某矿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薛国权于2002年11月25日与被告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被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到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某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是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此期间劳动关系双方是薛国权与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已自然终止。2013年3月,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原告薛国权支付了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41014元。现薛国权主张被告支付自2002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共1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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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迁西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是基于原告许某某不服迁西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迁劳人裁字【2018】第6号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而原告在仲裁时未要求确认2015年9月1日-2016年7月15日和2017年2月-2017年7月15日的《临时用工合同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属于前置程序,故原告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迁西一中之间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迁西一中于用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自2005年9月入职被告处工作至2017年7月15日,累计工作年限1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2个月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现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2005年至2015年工作年度及2017年工作年度的经济补偿金。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工作年度经济补偿金1650元。关于原告要求补发2015年度经济补偿金差额330元的问题。经审查,2015年度唐山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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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潘某某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与贾某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感光材料厂系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贾某月受原告招用,在原告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系原告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原告感光材料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且在工资表上亦未记载工资的小时计酬方式。因此原、被告双方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因停产及经营场所被拆除,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贾某月虽于2007年10月起到原告感光材料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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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潘某某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与关胜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感光材料厂系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关胜芝受原告招用,在原告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系原告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原告感光材料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且在工资表上亦未记载工资的小时计酬方式。因此原、被告双方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因停产及经营场所被拆除,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关胜芝虽于1999年12月起到原告感光材料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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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潘某某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与卢某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感光材料厂系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卢某坤受原告招用,在原告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系原告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原告感光材料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且在工资表上亦未记载工资的小时计酬方式。因此原、被告双方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因停产及经营场所被拆除,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卢某坤虽于2003年8月起到原告感光材料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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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潘某某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与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感光材料厂系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关某某受原告招用,在原告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系原告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原告感光材料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且在工资表上亦未记载工资的小时计酬方式。因此原、被告双方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因停产及经营场所被拆除,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关某某虽于1993年7月起到原告感光材料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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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潘某某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与吴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感光材料厂系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吴某某受原告招用,在原告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系原告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原告感光材料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且在工资表上亦未记载工资的小时计酬方式。因此原、被告双方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因停产及经营场所被拆除,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吴某某虽于2004年6月起到原告感光材料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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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潘某某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与吴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感光材料厂系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吴某某受原告招用,在原告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系原告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原告感光材料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报酬,且在工资表上亦未记载工资的小时计酬方式。因此原、被告双方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因停产及经营场所被拆除,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吴某某虽于2004年6月起到原告感光材料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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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山与唐山市引滦工程管理局迁西渠道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原告主动离职或为被告辞退,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关于原告系主动离职或被被告辞退问题,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未提交原告离职问题的相关证据,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原告离职视为被告辞退所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10年零17天,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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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全诉被告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3年10月13日起因被用工单位扣发一天事假工资不满提出调整工作岗位,其在单位未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自行脱离岗位不上班,且无证据证实其行为已得到单位领导批准,故原告的行为属自动离职行为。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2013年10月13日至今无工作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于2012年5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于同年7月10日正式上岗,故原、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应从用工之日起即7月10日起计算,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无工作期间工资的请求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以同岗位其他工人工资3000元/月,而本人同期工资为1700元,则认为本人同期工资为试用期工资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试用期工资差额及利息、支付超过试用期的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工作岗位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工资中已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补助,该用工制度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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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海外项目劳务聘用合同中约定如原告消极怠工,被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遣返回国。经庭审核实,原告对2017年6月参与罢工事宜予以认可,第三方亦出具了处理决定,罢工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消极怠工”的限度。对于罢工原因,原告陈述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9000元,因未达到工资数额才罢工,根据海外项目劳务聘用合同约定,涉案项目实行工序承包模式,按照合同单价,多劳多得,且只有在被告无法安排原告正常开工情况下,被告才根据不能正常开工的天数给予150元-300元不等的补偿,显然未约定保底工资9000元,故原告此项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以原告参与罢工为由不再安排原告出国务工并未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0月-2018年7月的工资,因原告未提供劳动,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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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该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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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该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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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滦南县第一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是客观规律,部分企业进行机制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被告滦南县第一运输公司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经营困难、无法维系的前提下进行改制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系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机构,故被告滦南县第一运输公司的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且经滦南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应当视为被告方全体劳动者对此方案的认可,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被告滦南县第一运输公司与原告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产生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滦南县第一运输公司主张支付劳动报酬、社保费用、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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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唐某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原为被告联强公司的职工,2018年7月25日,被告联强公司以案外人宋振生、案外人么利辉、原告赵某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为由将原告赵某等三人开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赵某以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联强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致诉。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被告联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在事实方面。经查原告赵某在被告联强公司进行整体改制过程中因买断事宜在“联强三分厂”微信群组织串联其他工人一起到联强厂内向厂领导讨要说法,严重扰乱了被告单位秩序,并于2018年7月19日经唐某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唐丰公(胥)行罚决字(2018)0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且原告赵某当庭表示不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在程序方面。1、被告联强公司制定的《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已经该公司工会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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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唐山某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应当基于原、被告之间已经或者曾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告所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单虽载有工资发放记录,但不能证明工资发放单位系被告公司,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故据此银行账户明细单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原告所提交的工龄差异人员经济补偿方案系原、被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在核对劳动者信息时交换的文件,该证据系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能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且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书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予以否认,故该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采信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综上,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实与被告之间曾经建立劳动关系,且被告否认原告系本公司劳动者,故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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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某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之间自2014年1月1日之后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发放工资,但被告自2018年8月18日后被告未通知原告进厂工作,不给原告发放工资,不给原告缴纳社保费,足以确定被告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不再向原告提供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告张某有权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仲裁委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实际上是通过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方式送达至被告公司的,故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2018年5月份,被告公司进行改制,原独资股东丰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中汽创汽车零部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汽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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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唐山某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白某某作为劳动者,向被告粤丰钢铁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合法,且亦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粤丰钢铁公司有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原告以“主动辞职”的方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原告主张自2016年2月1日开始待岗,被告应自此时开始向其支付待岗工资,但原、被告已于2016年5月16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此前待岗期间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均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次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而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申请仲裁,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且其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原告以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主张辞职后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待岗工资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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