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付某与苏某某、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付某驾驶自行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事实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苏某某、陈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原告付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43992.34元。原告方的其他经济损失18387.42元,由被告陈某某、苏某某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百分之八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马某某与高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冀B×××××号车在被告华农唐某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华农唐某公司在交强险剩余项下进行赔偿。其次,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的损失由被告高某某承担8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6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属于重复索赔,本院不予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发(2013)88号文件(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鉴发(2013)46号文件(关于人参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系文件,并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王海和之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评定为8级伤残,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保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八级伤残,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李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应予支持,确定以9000元为宜。被告雷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张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当事人张某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双方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依据,并据此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100%的责任。张某系刘某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张某系履行雇佣行为,故张某对刘某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雇主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人保路北滨河路营业部提出的刘某某本次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本院认为,刘某某自2013年9月11日交通事故受伤先后经历了两次住院治疗,直至2015年6月21日出院,自该日起符合申请评残的条件,故刘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鉴定,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临床鉴定结论,直至刘某某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立案,未超过人身损害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冀B×××××的重型货车在人保路北滨河路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无免赔情形,故刘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20000元,对于刘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07361.84元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100 ...

阅读更多...

肖某某与袁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事故当事人袁某某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双方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依据,并据此认定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100%的责任。因事故车辆在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无免赔情形,故肖某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100%的比例予以赔偿。因袁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合理损失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被告袁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李某、朱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当事人王某某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无事故责任,朱国利、赵锁林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作为确定双方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依据,并据此认定朱国利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赵锁林承担本次事故的50%的责任。赵锁林为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赵锁林对王某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用人单位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冀B×××××号车辆在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津A×××××在人保丰润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冀B×××××号车辆在人保古冶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2万元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无免赔情形,又因本次事故伤者为39人,事故距今一年有余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姚某某、姚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当事人姚建军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双方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依据,并据此认定姚建军承担本次事故100%的责任。因冀B×××××号车辆在中银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无免赔情形,故王某某的合理损失120848.83元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02299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271元、护理费5514元、残疾赔偿金7151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02299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8549.83元(其中医疗费988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及检查费4463元,共计18549 ...

阅读更多...

马某某与潘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其再就业以及护理人员就业的事实足以佐证。原告以及护理人员的工资系现金发放,其提交的工资表亦系从单位财务账目上复印所得,被告对该单位的财务账目视频资料亦无异议,故对原告每月工资3500元、护理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结合其误工期9个月、护理期180日的鉴定意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1500元、护理费18000元予以确认;5.关于残疾赔偿金158194.4元。因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员具有合法的临床鉴定资质,本院对该鉴定所针对原告作出的捌级伤残,Ia值10%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原告系城镇居民,结合其评残时的年龄,参照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249元的标准,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58194.4元(28249元/年*40%*14年=158194.4元 ...

阅读更多...

谷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冀BM3725/冀BMD71挂号重型半挂车在丰南人保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丰南人保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丰南人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其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谷某某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5829元、误工费人民币22533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39692.4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