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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营、张宝华与苗某某、郭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多次进行协商,意图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但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于九月三十日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均可以证实。故对被告主张双方已经变更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从房管局产权处工作人员及中介人员的证言来看,进行房屋买卖,必须先进行查档,以证实房屋的合法性,系房产交易流程的惯例,对此,两位证人均曾明确告知被告,但被告固执己见,从而导致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应该对原告的该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丁某的定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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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宝华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通过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千家信息咨询服务部作为居间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李某明确表示不能交付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李某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对二者均进行了主张,结合本案案情,可支持其请求给付的违约金69000元,其所交纳定金10000元予以退还。原告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另行主张了房屋溢价及其他损失,庭审中本院向其释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千家信息咨询服务部在居间服务中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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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云某等与耿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耿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因耿某存在的其他债务纠纷,该套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致使王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王某某与王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购买房屋、交付房款,现王某某、王云某主张解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耿某先后收受王某某、王云某的定金3万元、购房款41万元,因耿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耿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6万元、返还购房款41万元。耿某所售房屋系与荆秋月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出售该房屋而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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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山市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唐山市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唐山恒大学庭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其中约定“乙方须于2017年9月29日前支付首期房款35301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及定金45301元,但是,被告却未按照约定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至今仍未签订),故原告要求解除《唐山恒大学庭商品房认购书》、退还购房费用171240元,本院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被告一方,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所售的楼盘名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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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山市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唐山市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唐山恒大学庭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其中约定“乙方须于2017年9月29日前支付首期房款35301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及定金45301元,但是,被告却未按照约定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至今仍未签订),故原告要求解除《唐山恒大学庭商品房认购书》、退还购房费用171240元,本院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被告一方,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所售的楼盘名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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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山市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唐山市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唐山恒大学庭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其中约定“乙方须于2017年9月29日前支付首期房款35301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及定金45301元,但是,被告却未按照约定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至今仍未签订),故原告要求解除《唐山恒大学庭商品房认购书》、退还购房费用171240元,本院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被告一方,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所售的楼盘名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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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与王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奎委托被告高海波代为收取出售位于唐山市龙凤园二期202楼1单元501室的房款700000元后,被告高海波应及时将全部房款交付赵建奎,其并没有占有、处分该房款的权利。因高海波已代赵建奎偿还欠款,庭审中,原告对该行为予以认可,仅对欠款数额不认可,经本庭与其他债权人核实,欠款已还清,故应在尚未交付的房款即630000元(700000元-70000元)中扣除已代为偿还的部分。欠款数额,本院核定为345000元,原告主张借条与转账记录不一致的部分以转账凭证为准,被告主张其提出的每一笔借款都有欠条,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全部欠条,因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实,故欠款数额以本庭核定的借条数额及转账记录为准。综上,尚余部分的房款285000元(630000元-345000元),因被告不能提供合法占有的证据,并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285000元,并自2018年4月6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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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2018年12月17日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就古冶区唐家庄新华楼20楼5号的住房签订《定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同日,原告郑某某向中介方唐山市家合安心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元、定金10000元,虽然《定房协议》未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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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与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王奎信生前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王某1、王某2、王其明、王某4、王某3,但王其明于2011年死亡,王其明生前书写了2001年3月16日证明一份表明其同意将涉案房屋中自己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某4,故王其明之子王运无代位继承权。另,王某3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将自己继承份额无偿赠与被告王某4的书面声明,该证明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王某3和王其明的继承份额由王某4享有。因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被被告王某4卖给第三人白广来、王彩芹,现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白广来、王彩芹名下,故本案各继承人仅能主张继承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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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丽与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祥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周明丽作为购房人与被告祥润公司并未签订居间或中介合同,祥润公司收取原告70000元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材料,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周明丽与被告新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新野地产公司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收取的7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祥润公司收取原告周明丽的70000元没有抵顶房款,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属不当利益,给原告周明丽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抗辩称收取的70000元性质为居间服务费,但其与原告周明丽之间未签订居间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为原告周明丽购买房屋提供了服务;被告新野地产公司与被告祥润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亦不认可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被告祥润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差旅费10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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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丽与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祥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周明丽作为购房人与被告祥润公司并未签订居间或中介合同,祥润公司收取原告70000元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材料,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周明丽与被告新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新野地产公司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收取的7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祥润公司收取原告周明丽的70000元没有抵顶房款,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属不当利益,给原告周明丽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抗辩称收取的70000元性质为居间服务费,但其与原告周明丽之间未签订居间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为原告周明丽购买房屋提供了服务;被告新野地产公司与被告祥润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亦不认可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被告祥润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差旅费10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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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丽与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祥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周明丽作为购房人与被告祥润公司并未签订居间或中介合同,祥润公司收取原告70000元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材料,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周明丽与被告新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新野地产公司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收取的7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祥润公司收取原告周明丽的70000元没有抵顶房款,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属不当利益,给原告周明丽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抗辩称收取的70000元性质为居间服务费,但其与原告周明丽之间未签订居间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为原告周明丽购买房屋提供了服务;被告新野地产公司与被告祥润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亦不认可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被告祥润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差旅费10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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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丽与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祥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周明丽作为购房人与被告祥润公司并未签订居间或中介合同,祥润公司收取原告70000元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材料,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周明丽与被告新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新野地产公司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收取的7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祥润公司收取原告周明丽的70000元没有抵顶房款,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属不当利益,给原告周明丽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祥润公司抗辩称收取的70000元性质为居间服务费,但其与原告周明丽之间未签订居间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为原告周明丽购买房屋提供了服务;被告新野地产公司与被告祥润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亦不认可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被告祥润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周明丽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差旅费10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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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淑玲、李某某、李某某、李爱华与袁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妻子将房屋卖于他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当认定为该协议有效。被告虽主张其妻子李秀萍未经其同意私自将诉称房屋出售,要求返还房屋,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的购买行为并非善意,故对被告的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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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管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以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000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管剑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管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9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管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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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管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以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000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管剑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管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9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管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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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管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以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000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管剑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管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9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管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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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唐某某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款13672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了水岸东方项目退房客户退款协议,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行为,协议生效并履行的同时,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退款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退款协议并未确定系因被告违约导致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也未明确利息的标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已解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按所交纳购房款的月5‰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0000元,于法无据。被告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违反退款协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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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唐某某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款13672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了水岸东方项目退房客户退款协议,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行为,协议生效并履行的同时,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退款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退款协议并未确定系因被告违约导致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也未明确利息的标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已解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按所交纳购房款的月5‰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0000元,于法无据。被告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违反退款协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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