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冯春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唐某交运集团在《事故风险保障互助统筹合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99370.82元,本院经核算支持为99355.42元;原告主张赔偿护理费8800元,因原告母亲主张收入超过3500元,但未提交完税证明,本院按月收入3500元计算支持护理费7000元(3500元×2个月);原告主张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费3000元,本院均按40元每天计算,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400元;原告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56498元,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按原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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