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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为租赁合同的缔约一方,应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承租方的义务。被告叶文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租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决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海市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被告叶文强对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本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共同偿还上海市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的义务人,同时该民事判决书也赋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本案租赁合同责任之后,可以另行向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文强主张权利。综上,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追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结合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5年8月26日、2017年9月27日扣划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779860元,但由于本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租赁人与上海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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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为租赁合同的缔约一方,应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承租方的义务。被告叶文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租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决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海市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被告叶文强对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本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共同偿还上海市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的义务人,同时该民事判决书也赋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本案租赁合同责任之后,可以另行向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文强主张权利。综上,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追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结合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5年8月26日、2017年9月27日扣划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779860元,但由于本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租赁人与上海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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