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瑞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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