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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