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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