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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5 李北斗 评论 0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74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047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1358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