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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谭海峰审判员 杨玉珍审判员 王俊生 书记员: 恩诺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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