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鉴于其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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