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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龚某某、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庞某某对龚某某之财产不足以清偿庞某某的到期债权以及周某、龚某某之间就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之行为损害其对龚某某的到期债权负有举证责任。庞某某诉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宁市人民法院已确认庞某某对龚某某享有到期1,650,000元债权,且判决作出后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对龚某某与周某共同共有的XXX号XXX室房屋也已采取保全措施,通常来讲,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龚某某的的产权部分可作为龚某某的执行财产,即龚某某并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偿还庞某某的到期债权。上述执行案件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尚处在执行过程中,庞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对龚某某到期债权确无法执行到位,因此周某、龚某某对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庞某某对龚某某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庞某某要求本院撤销龚某某、周某之间就涉案房屋变更登记的行为,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为龚某某、周某共同共有之诉请,缺乏相关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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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吴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承诺、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出借两被告200万元,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两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91万元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偿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算时间,逾期利息是借款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因原、被告双方就还款时间由借条中约定的借期6个月最终变更为还款承诺中约定的2018年11月30日,故上述逾期利息应自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即2018年12月1日起算。经计算,两被告应偿付原告以191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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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束某某虽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申请再审主张涉案借款与其购买的货车密切相关,孟某某返还货车并解决货车质量等问题是其继续偿还借款的必要前提。束某某向案外人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货车,货车质量等问题系束某某和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束某某已另行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某返还货车,不应在本案中重复主张,故束某某拒不归还借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束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周加佳 审判员:王怡红书记员:顾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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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燕某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傅燕某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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