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承诺、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出借两被告200万元,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两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91万元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偿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算时间,逾期利息是借款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因原、被告双方就还款时间由借条中约定的借期6个月最终变更为还款承诺中约定的2018年11月30日,故上述逾期利息应自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即2018年12月1日起算。经计算,两被告应偿付原告以191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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