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结合本案的赔偿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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