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曾订立劳动合同,合同订立的时间、期限、权利义务内容等待证事实,但其对于原告主张的“1998年11月30日至2005年双方虽未续签合同,被告继续录用原告工作在生产一线”、“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原告清退”的待证事实没有实质性关联,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部分采信,即对此证据关于原、被告订立合同及合同期限、合同权利义务方面的证明力予以认定;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四、八、九,被告提出异议,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内容事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实质性关联,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3、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五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嘉某某林业局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被告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3、被告终止与原告之间劳动合同后,是否通知了原告。被告嘉某某林业局根据嘉某某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终止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实施方案》(嘉人联字【1999】7号)文件规定,对到期的合同制工人,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即行终止。”在征求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终止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下属单位嘉某某林业局车队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李某某填写了终止合同审批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一式五份装入档案,被告解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原告清退”这一待证事实没有实质性关联,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部分采信,对此证据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证明力予以认定;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七、八,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内容事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实质性关联,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3、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被告质证认为不具关联性,本院认为,此证据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对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认定;4、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被告质证认为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某主张其与嘉某某林业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嘉某某林业局与姜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在1999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姜某某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5日嘉某某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文件,即《关于林业局原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情况的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对包括姜某某在内的信访人员因主张与嘉某某林业局终止合同情况进行复查后作出的,该意见书已对信访人员申请复查的嘉某某林业局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意见书作出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姜某某主张嘉某某林业局没有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当是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之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春华主张其与嘉某某林业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嘉某某林业局与田春华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在1999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田春华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5日嘉某某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文件,即《关于林业局原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情况的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对上访人员因主张与嘉某某林业局终止合同情况进行复查后作出的,该意见书已对信访人员申请复查的嘉某某林业局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意见书作出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田春华主张嘉某某林业局没有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当是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之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红军主张其与嘉某某林业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嘉某某林业局与杨红军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在1999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杨红军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5日嘉某某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文件,即《关于林业局原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情况的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对包括杨红军在内的信访人员因主张与嘉某某林业局终止合同情况进行复查后作出的,该意见书已对信访人员申请复查的嘉某某林业局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意见书作出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杨红军主张嘉某某林业局没有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当是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之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宏伟主张其与嘉某某林业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嘉某某林业局与蒋宏伟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在1999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蒋宏伟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5日嘉某某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文件,即《关于林业局原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情况的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对上访人员因主张与嘉某某林业局终止合同情况进行复查后作出的,该意见书已对信访人员申请复查的嘉某某林业局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意见书作出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蒋宏伟主张嘉某某林业局没有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当是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之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宏伟主张其与嘉某某林业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嘉某某林业局与蒋宏伟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在1999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蒋宏伟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5日嘉某某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文件,即《关于林业局原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情况的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对上访人员因主张与嘉某某林业局终止合同情况进行复查后作出的,该意见书已对信访人员申请复查的嘉某某林业局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意见书作出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蒋宏伟主张嘉某某林业局没有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当是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之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志英主张其与嘉某某林业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嘉某某林业局与高志英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在1999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5日嘉某某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文件,即《关于林业局原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情况的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对上访人员因主张与嘉某某林业局终止合同情况进行复查后作出的,该意见书已对信访人员申请复查的嘉某某林业局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意见书作出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高志英主张嘉某某林业局没有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当是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之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主张其与嘉某某林业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嘉某某林业局与曹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在1999年,不适用该法律规定。曹某某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5日嘉某某人民政府作出[2012]1号文件,即《关于林业局原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情况的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对包括曹某某在内的信访人员因主张与嘉某某林业局终止合同情况进行复查后作出的,该意见书已对信访人员申请复查的嘉某某林业局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意见书作出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曹某某主张嘉某某林业局没有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当是向仲裁委主张权利之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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