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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祥云、齐莉莉、王某某、李某、郑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是合同签订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孟祥云在邮储嘉荫支行贷款100000元的证据确实充分,其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虽邮储嘉荫支行未向孟祥云催收过贷款,但孟祥云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借款50000元,其认为另外50000元发放给一位姓袁的女士,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经审查,邮储嘉荫支行于2013年1月13日将案涉100000元发放至孟祥云本人存折内,后续款项由何人实际使用,属于孟祥云本人的处分行为,与邮储嘉荫支行无关。若孟祥云对款项使用有异议,可依法向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不能因此免除其还款义务。故孟祥云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还款责任。孟祥云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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