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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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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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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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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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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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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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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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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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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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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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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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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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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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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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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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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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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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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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