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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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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国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国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国利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国利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王国利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利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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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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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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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任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任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任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任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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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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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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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刑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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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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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本车乘员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任某及死者尤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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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剥夺上诉人申请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权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这种法定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予以诉讼权利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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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并与被害人的妻、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  自首、第七十二条  缓刑、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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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驮带他人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肇事后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其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且经社区矫正司法机关评估同意对其矫正,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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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费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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