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杨某仁明知邹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扔指使邹某某驾驶无号牌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危害了公共安全,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杨某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仁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敖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敖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未经登记、悬挂其他车辆牌号的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胡某某、程某某提出“前往帮工途中的时间不属于帮工过程,被告人袁某某应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袁某某是在前往胡某甲家帮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之被害人胡某甲明知乘坐四轮车挡泥板上存在危险而仍然乘坐,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此次事故损失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19804.40元,并无不当之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知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对证据8中被告人声称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余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以及其他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那某的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忽视安全,因而发生致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构成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改装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邸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及车主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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