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串挂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且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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