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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与李某、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李某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的碾压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该介入因素阻断了被告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抗辩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首先,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可知,被告人李某在下着雨、能见度较低的国道上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会大概率降低被害人再次遭到车辆碾压的风险,亦即介入因素被告人刘某的碾轧行为并不十分异常,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其次,后车碾轧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正是由于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撞至对向车道,才使得被告人刘某碾轧成为可能。该介入因素属于被告人李某管辖范围,被告人李某采取摆放三角架等救助行为并没有阻断其肇事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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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审判员  黎艳平 书记员: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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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进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二及的交通事故,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民事审判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害人李某乙表示对被告人赵进喜表示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进喜的指控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2均无证据支持,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3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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