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拔打“120”抢救电话,与巡逻至事故现场的交警参与救助,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团风县矫正办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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