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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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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利诉英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系预借工程款的理由提出抗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后才产生的借贷关系,证明了侯某利与被告英静间的借款行为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是通过双方的爆破工程施工承包关系,以及孙世强的调查笔录和查询大庆天宇拆除有限公司账户的支取记录,两者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笔借款是爆破工程施工款的一部分。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凯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侯凯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扈学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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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利诉英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系预借工程款的理由提出抗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后才产生的借贷关系,证明了侯某利与被告英静间的借款行为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是通过双方的爆破工程施工承包关系,以及孙世强的调查笔录和查询大庆天宇拆除有限公司账户的支取记录,两者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笔借款是爆破工程施工款的一部分。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凯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侯凯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扈学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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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利诉英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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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系预借工程款的理由提出抗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后才产生的借贷关系,证明了侯某利与被告英静间的借款行为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是通过双方的爆破工程施工承包关系,以及孙世强的调查笔录和查询大庆天宇拆除有限公司账户的支取记录,两者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笔借款是爆破工程施工款的一部分。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凯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侯凯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扈学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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