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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赵某某主张事故车辆是被告赵某某借用被告赵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原告不认可,因被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赵某某应认定为冀R×××××号三轮摩托车所有人。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赵某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先期支付的医疗费4359.2元,应从其应承担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对于被告赵某某答辩中主张自己花费的1002.67元,因被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因现在无法确定实际数额,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724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19天计950元,护理费按河北省2012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为12825元÷365天×19天计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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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刘某某等与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相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军无责任。三原告刘成、刘某某、李泽清的合理损失依法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依法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代为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相某某承担。至于三原告的合理损失数额则应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238380元(11919元/年×20年)、丧葬费26204.5元(52409元/年÷2),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确定为137172元(9798元/年×14年,对原告刘某某计算10年,对原告李泽清计算14年)。对三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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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某、张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已经由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了客观、真实、合法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王建山无责任。冀R×××××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冀R×××××车辆为刘亚超所有,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向刘亚超妻子借走了该车钥匙,后刘某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仅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因驾驶员无证、酒后、逃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不再予以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本院酌情分配交强险保险利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刘某某追偿。超出交强险保险范围部分由侵权人刘某某负责赔偿。同时,车辆所有人刘亚超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致使事实上该车被无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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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对原告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京N×××××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的合法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马某某按照主要责任进行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有医疗费13390.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用具费82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772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14000元,护理人员为杜玲玲,可按其月工资5000元计算,但原告计算天数有误,根据鉴定意见书为60日,还应扣除住院期间的护工费2000元,护理费为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3307元,综合本案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564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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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郭某某等与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保险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车冀R×××××3大型普通客车为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给侯某经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外部分,由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30%赔偿责任,侯某已付赔款予以返还。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为虽为农业户籍,但为退休职工,主张死亡赔偿金508482元、丧葬费28494元合理,予以支持。主张交通费确系实际损失,酌情支持3000元。郭德明在此事故中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原告主张车辆损失36316元,有公估报告予以证实,予以支持。医疗费经核实为4578.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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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海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冀R×××××小型轿车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信达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刘海某赔偿。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本案中医疗费经核实为147329.66元。主张的护工费、鉴定费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23天,为2300元。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依照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原告提交了护理人员营业执照,护理人员为原告亲属,且为个体工商户,护理费应当参照批发零售业计算为94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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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大某、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此次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被告杨大某驾驶的冀R×××××小型轿车登记在韩成军名下,现已出售给被告杜某某,实际车主为杜某某,杨大某系杜某某雇佣司机,被告杨大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雇主杜某某承担,本院酌定承担30%。对原告损失的认定,医疗费94761.1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支持100元/天×17天=1700元;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95146.2元,按照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是农业户口,依据原告出具的证据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本院支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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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与武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武某某与原告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卜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被告武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合理损失应首先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武某某按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武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在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后予以返还。此事故的经济损失依法认定如下:医疗费7779元、交通费1900元、伤残鉴定费1686元有相应票据证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伤残赔偿金23838元(11919×10%×20)、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8)、营养费2500元(50×50)、误工费54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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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勾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冀R×××××小型客车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高某某赔偿,高某某垫付款予以折抵。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本案中原告医疗费经核实为40964.85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营养费有医嘱证实需要加强营养,每天50元,酌定给付住院期间10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期,因提供了鉴定意见证实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116天。原告按农林牧渔业行业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标准合理,应予支持,误工费为6264元。原告提交了护理人员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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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孙某平等与李某应、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孙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三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冀R×××××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保险范围以外部分由李某应赔偿,垫付款予以折抵。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依据的标准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2400元。主张的误工费酌情支持5人7天为1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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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雷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冀J×××××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按照李某某所负事故责任赔偿。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70%。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二被告已付赔款分别予以折抵。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本案中医疗费经核实为207233.74元。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62天,为6200元。二被告对鉴定意见书在合理期限内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有鉴定意见证实。事故发生至评残前一日,期限为162天,原告提交了本人及护理人的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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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隋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隋某某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责任划分方面,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做出了责任认定,被告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责任划分依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冀R×××××小型面包车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隋某某按照50%比例予以赔偿。被告隋某某提出的张某所在单位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已经赔付张某,不应再由隋某某赔偿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张某的经济损失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属于其他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影响本案被告隋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隋某某作为事故侵权责任人应当负有的损害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本案中经核实原告花费医疗费55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为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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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邹朝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邹朝霞驾驶的京N×××××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邹朝霞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存旭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本院酌定赔偿比例为70%。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保险范围以外部分由被告邹朝霞、王存旭赔偿。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本案中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由被告王存旭全额支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0000元部分予以赔付,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项下不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日工资100元计算没有相关证据相佐证,结合原告从事的职业及相关依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可按每天7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结合鉴定的误工期90日,故原告误工费损失为6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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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孟某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余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太平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孟某余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予返还。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则应依法确定。关于医疗费3591.23元(656.12元+776.89元+2158.22元),有相关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1100元过高,本院酌定支持80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期313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为31300元。根据原告伤情诊断及医嘱,原告主张误工期313天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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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冀f×××××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驾驶员王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合理损失中交强险范围以外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保险范围以外部分由被告程某某赔偿。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医疗费经核实为37500.22元,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为1400元。主张的营养费应按每天30元,给付90天,营养费为2700元。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有鉴定意见书及从业资料证据证实,护理费按河北省道路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计算,为11650.4元(47249元÷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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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路与王某增、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此次事故事实、责任认定书及保险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车辆车主是张某某,与王某增系雇佣关系,王某增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花费的医疗费100466.72元、转院车费2300元、鉴定费1000元,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25天,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为1250元。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55天,为1650元。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每天50元证据不足,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每年13664元计算280天,为10483.2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证据不足,依据医嘱计算5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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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吴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按责予以赔偿,被告吴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全部赔偿。被告吴某驾驶的冀r×××××小客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某系借用吴某的车辆,二者存在车辆借用关系,因此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自愿将垫付款用于折抵被告吴某的赔偿款,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的医疗费95554.97元,(其中吴某、吴某垫付51995.88元),有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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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士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士彬驾驶的京q×××××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中杨士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由杨士彬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医疗费45043.11元、鉴定费1000元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11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相关医嘱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均有误工证明予以证实,主张的护理费5546.66元合理,予以支持;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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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次事故责任,已由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张某提出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无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某驾驶冀RNN050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为自己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原告齐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张某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原告受伤致残,主张的误工费数额合理,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酌情支持住院期间,为1498元(37.44元×40)。主张的营养费无医嘱证实,不予支持。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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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某与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按责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冀r×××××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冯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全部赔偿。被告冯某某驾驶的冀r×××××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垫付款41874元,原告应当返还。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医疗费损失有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且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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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按责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全部赔偿。被告张某某驾驶冀r×××××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范围内赔偿。被告张某某对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不再要求返还,及原告主张的自己承担鉴定费的意见,是对己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医疗费损失有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蓝天大药房所购药品单据,付款单位名称与原告不符,本院无法支持。原告主张误工期限计算11个月,原告经北京明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作出九级伤残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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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黄某某、萍乡市达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情况,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李文民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以外部分,由被告黄某某及萍乡市达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30%。本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另一伤者李文民与蔡某某就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达成的按7:3比例进行分配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利益按上述比例分配。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3271.08元、鉴定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4600元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按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证据不充分,故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天,误工费为20543元÷365×2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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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曹某、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保险情况,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曹某、辛某某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被告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外部分由被告曹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责任比例70%,垫付赔款予以折抵。原告以辛某某系事故车车主为由请求被告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因本次事故中还有其他伤者,本院酌情分配保险利益,在医疗费项下为其他伤者预留2000元。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医疗费24929.59元、鉴定费6000元,车辆损失2890元,鉴证费150元,有相关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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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诉白金锁、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此次事故事实、责任认定书及保险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白金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白金锁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白金锁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白某某将车卖给了白金锁,白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白金锁驾驶机动车载货违反裁装要求,应扣除10%免赔率,由白金锁负担。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医疗费17449.15元,有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伙食补助费690元合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相关医嘱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证据不足,故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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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韩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超民和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均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执行,以致此次事故发生,根据双方所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刘超民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由于被告张某某在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被告张某某给二原告造成的各项合理合法损失在相应限额内直接予以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在交强险相应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根据被告张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由于二原告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故二原告的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二原告主张的从事故现场将刘超民尸体运至固安县中医院进行尸体检验的运尸费属于交通费性质,但该项交通费未与尸体料理费等项目区别开来,故本院酌定该部分交通费为1000元。二原告虽未提供办理丧葬人员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据,但该项损失根据现在丧葬习俗是必然发生的,本院以五人三天城镇居民的误工标准及适当的交通费酌定该项损失为1800元。鉴定费是二原告为确定事故损失而必要的支出,亦属于此次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合法合理的直接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下,而不应单独列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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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林、张某某与徐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之子胡硕自愿无偿到被告的弟弟徐汉初家安装地暖,被告对原告的此帮工行为也没有明确阻止、拒绝,据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该事实已由本院作出(2014)固民初字第266号判决书予以确定。从帮工活动的时间上和内在联系上统筹考虑,在帮工活动开始前或在帮工活动结束后,处于为帮工活动准备或所做活动,均为与帮工有内在联系的行为。本案原告之子胡硕虽在返回固安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死,但帮工地点为湖北省,安装完成后,胡硕返回固安是帮工活动的延续,故理应认定为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之时胡硕为乘车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帮工人徐某某理应为承担义务人。二原告合理损失323792.54元金额已由生效判决确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原告之子胡硕是张建带到湖北去玩的,原、被告不存在帮工关系。即使是帮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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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张某某、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翟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大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范围以外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部分,由被告梁某赔偿,被告梁某垫付的款项,应予折抵,超出梁某应承担的数额,原告应当返还。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核实为101750.95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101天每天50元计算,为505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提供了医疗机构出院医嘱需加强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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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与朱小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长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被告朱小小驾驶的鄂d×××××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朱小小在此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此次事故中造成三人受伤,保险利益应当均衡。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外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部分,由被告朱小小赔偿。被告朱小小垫付的款项,应予折抵,超出其应赔偿的部分,原告应当返还。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核实74357.92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龙家坟村卫生室及跃进药店的西药费,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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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乔金泉、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庞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被告乔金泉驾驶车牌号为冀R9X235小型客车在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乔金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范围以外部分,由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部分,由被告乔金泉赔偿。被告乔金泉垫付的款项,应予折抵。关于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核实为130734.44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21天及每天50元计算,为105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医疗机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住院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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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祖某某与张志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与固安县固安镇星宇汽车配件经销部存在劳动关系。该经销部属于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出资人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张志水工作中受伤,原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已支付被告155100元,并提交了被告父亲出具的收条,被告对数额提出异议,但认可收条上签字为其父亲书写,该收条具有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工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违规操作,工作中存在过错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主张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被告主张1500元,原告提出异议,本院酌情支持500元,鉴定费6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尚欠两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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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彬与朱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此次事故事实、责任认定书及保险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部分,由被告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已付赔款,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由原告返还。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的医疗费49903.67元、鉴定费6000元、鉴证费200元、车辆损失1760元、被告垫付的转院车费2300元,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3600元合理,予以支持。已支持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朱某某垫付的伙食费2114.6元,不再另行予以赔付,由原告返还被告朱某某。原告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的营养期及护理期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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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侯某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下列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事故车河北e×××××农用运输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冀f×××××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剩余赔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中承保车辆驾驶员过错程度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免赔部分由被告侯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刘美峰与王某系雇佣关系,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固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某9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某100000元;(2013)固民初字第115号、(2013)固民初字第581号、(2014)固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内已赔偿本次事故伤者1016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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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北京东方环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事故车辆京a×××××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刘某某系被告北京东方环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损失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被告北京东方环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住院治疗23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农村居民,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尚具有生产劳动能力,其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根据原告伤情及医疗机构医嘱建议,原告误工期限应为96天,按照河北省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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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被告孙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彬驾驶冀RES250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事故中孙彬过错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由被告孙彬赔偿原告50%。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7626.91元、鉴定费2250元有相应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期间47天共计23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误工费,原告虽未提供完税证明,但其提交的所在单位扣发工资证明、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书,能够证实其在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主张的误工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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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庞某、庞某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作为庞某的保险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10月9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申请追加为冀R56677吊车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未予追加。另查明,庞某与庞某系雇佣关系,庞某雇佣庞某驾驶操作(冀R56677)吊车,庞某特种车辆操作许可证(证书编号:TS6FYYG04240)作业种类起重机械作业。原告于某某兄弟二人,弟弟于吉亮,二人父亲于平1950年出生。于某某有一子于欣磊,2000年11月份4日出生。均为农业户口。于某某伤后被被送至固安县中医院支出车费及护理费800元。其在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住院期间,2011年6月17日至7月18日、10月4日至10月16日,雇佣涿州市益友市区家政经济服务站护工扈友良护理,每日120元,共计43天,护理费5160元,2011年6月17日至7月18日,于某某还雇佣涿州市益友市区家政经济服务站护工付善同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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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侯XX、侯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侯文学对固安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固安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被告侯XX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冀RFK289小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责任。被告侯XX借用被告侯义的冀RFK289小客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照在事故中的相应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侯X作为出借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2010年12月28日医疗费300元为非正式票据,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费票据,三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残疾,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造成多处伤残,按照多处伤残的计算公式,本院酌定赔偿系数按照25%计算。原告为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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