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屡次违反厂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的起止时间,有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及银行转款发放工资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工资发放记录中只反映被上诉人2012年5月份之后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2012年5月份到上诉人处工作的,同时该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反映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发放2012年12月的工资,对此,被上诉人表示上诉人在2012年4月份之前的工资发放是以现金方式,此后才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发放工资,并且工资是下发薪,工资发放记录中当月发放的是上个月的工资,因此通过银行转款记录能够证明2012年12月的工资尚未发放,庭审中,上诉人认可2012年3、4月份开始通过银行转款发放工资,据此,本案认为,该转款记录不能反映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上诉人以此主张被上诉人是2012年5月份入职,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2012年12月工资已给付,与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资发放形式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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