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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西安与王某月、任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被告相应定金,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应予认定。后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鉴于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不能继续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方收受的10万元定金应予返还原告。被告任某某为原告开具收据,系履行被告固安荣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单位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固安荣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将收取的定金10万元定金交于被告王某月,不再承担返还责任。被告王某月实际收取原告定金,故应由被告王某月承担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西安定金100000元。(本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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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固安县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因维护公共利益、净化空气需要,被告按照固安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了停工,致使交付房屋的期限推迟。被告在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当免除上述停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共计309天,从上述部分停工通知显示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至收房期间,停工时间为99天。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为210天,违约金为47024.71元(746424元×3÷10000×2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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