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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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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人要求陶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为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视为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已经经过了陶某某的同意,陶某某只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陶某某对事故的发生缺少必要的注意义务。故被告人应对其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陶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承担医疗费10000元、三轮车损失1000元、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5257.7元。被告人阎某某应承担医疗费76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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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李某某的护理费,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并结合护理级别计算,(101.7元×2天×2人+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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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与陈某、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只有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明知无牌机动车而驾驶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马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在案发当时,该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自行车,无法办理车辆登记,其责任不在马某某。故不能据此认定马某某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另外,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马某某的行为亦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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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戊的家属经济损失,其行为能够取得被害人刘某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肇事车辆晋J×××××宝骏牌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等主张的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支出共计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赔偿。因在本案中,被告人段某的家属已代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刘某戊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书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人段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事发当时肇事车辆由被告人段某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无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对赔偿明细中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每年24069元计算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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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耀星涉嫌犯受贿罪、交通肇事罪、李某涉嫌犯受贿罪、赵某涉嫌犯介绍贿赂、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耀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受贿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虽然不予认可与张建方共同收受杨建伟的40万元,但根据张建方、赵某的证言,结合其弟孙耀州先后收到张建方拿去的20万元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孙耀星与张建方共同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其他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能够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涉案款项在追诉前主动退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也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受贿故意,代为保管周廷金送来的20万元的辩解,经查,周廷金的证言证实,李某告知其投标鸭灌节水灌溉工程,工程施工期间送其20万元的事实,孙耀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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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方元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元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连补的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赔偿,颅骨修复费依据鉴定赔偿,交通费按实际支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东周的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赔偿,实际开支医疗费、门诊费超出诉讼请求45000元,按照诉讼请求赔偿,交通费酌情考虑3000元;护理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景军房屋损失费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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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樊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其家属为死者支付了部分住院费,并暂交昌黎县殡仪馆2.6万元费用,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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