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有投案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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