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沿清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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