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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尚未充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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