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四人受伤,三方车辆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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