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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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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匡国媛 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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