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及被害人焦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晓云
代理审判员 耿媛媛
人民陪审员 法立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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