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关于黄林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付。二是关于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提出案涉挂车是否投保、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关于焦点一,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准驾车型后12个月,故实习期应当包含增驾实习期。贵唐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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