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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冯某冯裕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关于黄林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付。二是关于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提出案涉挂车是否投保、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关于焦点一,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准驾车型后12个月,故实习期应当包含增驾实习期。贵唐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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