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关于黄林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付。二是关于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提出案涉挂车是否投保、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关于焦点一,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准驾车型后12个月,故实习期应当包含增驾实习期。贵唐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关于黄林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付。二是关于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诉提出案涉挂车是否投保、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关于焦点一,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准驾车型后12个月,故实习期应当包含增驾实习期。贵唐公司主张,实习期应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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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李益某的户籍所在地虽然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石岭村X组,但李益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从2017年11月起长期居住生活在其女儿李小兰家中,而李小兰又是居住在建制城镇内,表明李益某伤后长期居住生活在建制城镇内的事实存在。现在李益某也因该案交通事故导致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需要由李小兰对其终身负责起居生活及日常护理监护等。一审法院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将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标准计算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上诉提出“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尽管举示了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理由成立,依法仍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其他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其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相应、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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