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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与黄某李益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为: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李益某的户籍所在地虽然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石岭村X组,但李益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从2017年11月起长期居住生活在其女儿李小兰家中,而李小兰又是居住在建制城镇内,表明李益某伤后长期居住生活在建制城镇内的事实存在。现在李益某也因该案交通事故导致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需要由李小兰对其终身负责起居生活及日常护理监护等。一审法院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将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标准计算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上诉提出“李益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尽管举示了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理由成立,依法仍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其他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其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相应、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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