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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至第五项,即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判决的民事部分。二、本案民事部分发回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计元 审判员  付建红 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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