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在交通肇事案发后,积极施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兰苗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对路面及行人动态疏于观察,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汤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当庭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审 判 长 潘 玲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待处理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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