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借用杨某的银行信用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因此形成合法有效的借用合同关系。李某某因借用杨某的银行信用卡导致杨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2014年1月10日李某某向杨某转账10万元,应否抵充本案债务本金;案涉债务利息如何确定。关于2014年1月10日李某某向杨某转账10万元,应否抵充本案债务本金问题。该10万元发生在李某某向杨某借用信用卡之前,且李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0万元与本案借用信用卡有关,李某某关于该10万元系借用信用卡的条件或保证金,仅为其单方陈述,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对该10万元从李某某应付利息中扣减,杨某未上诉,并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视为杨某对该10万元抵充利息予以认可,故一审判决对该10万元从应付利息中扣减,本院予以维持。李某某关于该10万元应当抵充债务本金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债务利息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系信用卡借用合同关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