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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鲲诉荆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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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普辉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双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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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与甲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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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甲、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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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范宝玲、靳宝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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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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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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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雷与郝军喜、郭荣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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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笑与檀维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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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锁与李永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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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梅、刘子超、刘子凯、刘营营、刘俊义与朱宇、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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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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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新、张华英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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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小香、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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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江平、李志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李兰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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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忠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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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新明、王春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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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石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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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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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蔡传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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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红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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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娥、余锋等与李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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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与鄂州市中冠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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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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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细文与朱细明、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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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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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魏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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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魏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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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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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王德斌与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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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松勤、孟庆芳等与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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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柱、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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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壹驰速运有限公司与唐万晓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 0

长沙壹驰速运有限公司与唐万晓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壹驰公司是否应就孙媛所受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数额是否合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阿嘀达公司将唐万晓派遣至壹驰公司工作,由壹驰公司向唐万晓支付工资并为其购买了保险。后在唐万晓骑车送餐过程中与孙媛发生碰撞,根据交通部门认定唐万晓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唐万晓在工作期间致孙媛受伤,故壹驰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就孙媛所受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壹驰公司主张唐万晓造成的损坏后果应由阿嘀达公司承担,且应将阿嘀达公司与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因壹驰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且考虑作为受害人一方的孙媛在一审法院确定由壹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并未提出异议,故壹驰公司要求在本案中追加阿嘀达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壹驰公司与上述单位就此存在争议,可另案解决,本案不予涉及。 关于医疗费数额一节,诉讼中,壹驰公司主张孙媛要求的医疗费数额计算有误,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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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连顺等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 0

傅连顺等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本案系傅连顺等人提起的医疗侵权纠纷,要认定宣武医院成立侵权责任需要傅连顺等人能够证明成立侵权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即宣武医院存在过错及不当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与宣武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傅连顺坚持认为宣武医院存在诊断延误、抢救不及时、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等诸多过错,但其并未提供权威医学教科书或者专著、诊疗常规或技术规范等证据佐证,其主张仅系其个人主观认识。而医学不仅博大精深、学科分类细致,且属于经验科学,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更主要的是从医疗主体是否履行了行为义务的角度进行考量。因此,本院无法仅凭现有病历材料就对宣武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确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进行评价,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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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清晨等与巩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8 独角龙 评论 0

管清晨等与巩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巩惠芳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前述共计122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巩惠芳医疗费50000元;三、管清晨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巩惠芳医疗费1527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2900元、辅助器具费459.8元、误工费24263.4元、残疾赔偿金476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755.6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500元,前述共计152902.46元;四、驳回巩惠芳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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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4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静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认定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陈静于2019年5月15日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其于2019年5月31日被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平安保险认为该伤情系事发两周后检查出的,无法确认与本案事故的关联性,对该伤情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陈静虽在事发两周后检查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但事发当日及随后数日的体格检查中均有关于其左侧肩部疼痛的记载,且事发当日,医院仅对陈静左侧肘关节进行了拍片检查,未涉及其左侧肩部;根据事发当日的体格检查情况及病史记录,陈静被撞后系左侧半身着地,其头部、左肘、左侧胸、软组织等均有不同程度损伤,其左肩伤情确诊之日与事发之日亦未间隔过长,可见陈静肩部伤情与车祸受伤存在紧密关联;对于陈静左肩伤情,平安保险虽有异议,但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陈静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并无不当,对于陈静因此造成的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合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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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与汤成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1 独角龙 评论 0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与汤成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因汤成莉认可一审判决,而人民医院仅就一审判项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就汤成莉主张的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损失的处理均不持异议,也不再进行赘述。 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关于汤成莉之女被扶养人身份问题。汤成莉二审期间已补充证据,证明其女儿翟恩晗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人民医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现一审法院以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358元为基数,计算汤成莉之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适当的。 关于汤成莉之父母是否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的问题。汤成莉之父虽不满60周岁,但汤成莉提供的证据证实其父肢体残疾,现人民医院质疑汤成莉提供的相关证据,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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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涛等与蔡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 0

胡涛等与蔡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蔡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是否应予支持,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蔡某1因被胡涛驾驶的车辆撞伤,经治疗后,其面部留有条状瘢痕、面颅骨部分缺失、头皮瘢痕形成并伴有部分毛发缺失及右耳廓畸形,经鉴定,蔡某1已构成伤残,一审生效判决认定胡涛应赔偿蔡某1残疾赔偿金343650元及其他相关损失。残疾赔偿金是对因受人身损害残疾的受害人的赔偿,是为了弥补其因身体残疾所受到的损失;而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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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阳光北分公司上诉对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均提出异议。经查,对于上述各项费用,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的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均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阳光北分公司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阳光北分公司上诉所提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意见,经查,根据张学军提供的有关证据及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张学军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北京,故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阳光北分公司该项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阳光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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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等与于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1 独角龙 评论 0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等与于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佩仁公司与扎拉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佩仁公司提供具有配送劳务能力的人员且佩仁公司应与其提供的上述配送人员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此后,佩仁公司为履行与扎拉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而与于建军签订了《网约工协议》和《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于建军担任配送服务人员,佩仁公司向于建军支付服务费。由上述各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以认定,佩仁公司与扎拉斯公司或与于建军之间均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佩仁公司以其公司系提供居间服务者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佩仁公司与于建军签订《网约工协议》和《服务合作协议》后,于建军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提供配送劳务,佩仁公司亦根据于建军提供配送劳务的具体情况向于建军支付了服务费用,由此可以认定佩仁公司与于建军已经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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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森与白春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 0

柳宗森与白春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白春微因案涉事故遭受的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适当。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柳宗森为全部责任,白春微为无责任,故柳宗森应当对白春微因案涉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柳宗森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判决为1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白春微颅脑损伤行手术治疗鉴定为九级伤残,嗅觉功能丧失鉴定为十级伤残。鉴于案涉事故导致白春微残疾,且给其身体外观、嗅觉造成损害,给白春微带来严重精神痛苦,综合考量白春微受伤程度及治疗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00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柳宗森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柳宗森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不应支持病历复印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一节,本院认为,就病历复印费,该费用系白春微复印医院病历用以认定损害事实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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