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主要系吴某针对其伤残赔偿提起的诉讼,本诉与前诉的请求事项、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鄂州市中心医院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采信的两份鉴定结论均按法定程序委托鉴定的,合法有效。鄂州市中心医院在一审中并未对两份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其认为两份鉴定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吴某居住在泽林镇,该辖区已规划为城区,且吴某亦是从事个体经营维持生活,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鄂州市中心医院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医疗费1926。78元,由鄂州市中心医院按80%赔偿给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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