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忠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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