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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与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2、3条上诉理由,经核,原判对上述诸情节均已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二审对此不再予以重复评价。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第4、5条上诉理由,经核,该上诉理由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对该事实亦予以了认可。故该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量刑方面,鉴于上诉人刘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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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经济损失25875.06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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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其即电话报警,后随交警到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赔偿了各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属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民事部分,因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给两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承担。罗某某为其鄂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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